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保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国家保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第二条林业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对外关系的林业事项。
(二)公开或泄露会造成行业性重大损失的林业事项。
(三)公开或泄露会给国防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林业事项。
二、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会削弱或降低行业竞争力的林业事项。
第三条林业工作中涉及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8日公布的《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林办字〔1996〕3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序号 |
国家秘密事项 |
密级 |
保密期限 |
控制范围 |
1 |
拟议中的国家重大林业政策和改革方案 |
机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2 |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未公布的新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分布及原始资料 |
机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3 |
我国特有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培植、繁育技术、国家高度关注的敏感物种资源及培育利用情况 |
机密 |
长期 |
有关人员 |
4 |
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 |
机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5 |
涉及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的重特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举报材料、侦察计划、处理意见及有关材料 |
机密 |
长期 |
有关人员 |
6 |
军事管理区森林防火工程设计材料 |
机密 |
移交部队前 |
有关人员 |
7 |
全国重大林业利用外资项目引进项目、海外木森林开发项目的战略规划、谈判底线 |
机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8 |
国际公约、国际热点问题、林产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等对外谈判底线 |
机密 |
20年 |
有关人员 |
9 |
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林业情报、国外珍贵资源、高科技成果及其来源和在国内的使用情况 |
机密 |
20年 |
有关人员 |
10 |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原始数据(含固定样地、样本资料等) |
秘密 |
长期 |
有关人员 |
11 |
未公布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统计成 |
秘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12 |
森林公安机关铲除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统计数字 |
秘密 |
10年 |
有关人员 |
13 |
林业生产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
秘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14 |
全国林产品、林用物资进出口相关项目的谈判标底 |
秘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15 |
涉外活动中我方的工作计划会谈方案、谈判策略 |
秘密 |
公布前 |
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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